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喝了酒就不要開車!酒駕新法即將上路.....
2022/01/25 「中華民國刑法」第185-3修正草案核轉立法院審議...
(一)將服用酒類與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分別規範。
(修正條文第1項第1款至第3款)

(二)參考德國、美國標準,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11%以上
,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,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,並刪除拘役及
單科罰金之處罰種類,提高法定刑下限。
(修正條文第1項)

(三)加重結果犯,因而致人於死者,將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
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將現行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(修正條文第2項)
108/07/01 新制上路
酒駕加重!新增連坐罰
酒駕罰鍰至最高12萬元,同車乘客年滿18歲以上連坐最高罰三千元。

刑法第185-3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刑法第185-4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
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駕車:
二、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
之0.05。
三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,未領有駕駛執照、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或職
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酒
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.03。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,並
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;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並吊扣其
駕駛執照二年;致人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:
一、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。

修正重點:
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.05%以上,屬公共危險罪;

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,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0.03%者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
條例第35條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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